部長信箱|關于土壤環境標準值問題的回復
2018-02-28
來信:
目前國內尚未出臺針對住宅等敏感用地的土壤污染物篩選值,展覽會用地的標準又比較嚴格(且根據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(試行)(征求意見稿)》,展覽會標準也即將廢止),在目前標準空缺的情況下,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采用北京地方標準《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(DB11/T 811-2011)》(非北京地區)作為參考性判定標準,是否有合理性?
回復:
一、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正在制定過程中,《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(暫行)》(HJ 350-2007)尚未廢止。
二、北京、上海、浙江、重慶、廣東(珠三角地區)等地根據本地區的土壤性質、水文地質條件、用地方式等特征,已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。其他地區在實際工作過程中,能否采用上述各地的地方標準作為參考性判定標準,應依據當地規定和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。